依法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提问:

依法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殊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或者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符合条件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应负的法律责任有:

(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情节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



1、本网站所发布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版权附带声明以声明为准。

2、本网站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人负责。

3、本网站转载内容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若无声明,则视   为默许。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网站转载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

广东环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番禺政务服务中心西塔

联系电话:020-87019665

电子邮箱:huantouzb@qq.com

微信号:huantouzb

网站:www.huantouzb.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