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提问:

投标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通常投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文件应有效签署,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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