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要求补充提交降价函,招标人是否可以接收?

●提问: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要求补充提交降价函,招标人是否可以接收?


●解析:

为保证招标投标程序的公正性,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范围仅限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内容,而非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补充降价函实质上是投标人在了解其他投标人报价后,为获取报价优势的“二次报价”,明显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拒绝。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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